实务收藏!工伤处理的十一个程序指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飞劳动法 Author 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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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工伤,赔付有哪些可能的程序呢?我们将主要的程序总结如下,至于赔付的标准,非程序内容,故本文不涉及。
要点·提示
一、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
二、补缴工伤保险
三、收集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四、在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有三个法定的时限
五、发生了工伤,但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六、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
七、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八、申请先行支付
九、申请调解
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十一、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的,最后的救济——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
第一步
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
证明工伤的事实,尤其是交通事故的现场,要第一时间拍照、拍视频,有目击证人的,要尽量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电话。
另外,尽量报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保留就医的票据,以证明单位支付医疗费的事实。
第二步 补缴工伤保险
对于一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而言,如果伤残等级较高的,法定赔偿金额也会较高,为了避免企业无法赔付而使员工权益受损,员工可要求企业补缴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步 收集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也有相关规定。
案例君补充:《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四步 在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
有三个法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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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
(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实践中,只要单位申请延期,往往是可以延长的(这一点很重要,程序简单,但权利义务区别很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且又没有申请适当延长的,超过30日的,这段时间内与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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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
(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NO.3
特别情形下,可超过一年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NO.4
作出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最长不超过75日
1.受理时间15日内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也即工伤认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5日。
当然,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步
发生了工伤,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
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二)切记,有些情形下,无需认定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六步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步
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会鉴定。
(二)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结论要送达劳动者及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服初次鉴定结论,可向上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切记,不能提起诉讼)。
因为这是技术鉴定而非行政认定,只能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八步 申请先行支付
(一)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九步 申请调解
如工伤以及工伤等级已确认,但企业拒绝赔付的,可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付进行协商,如未能协商一致时,向调解组织要求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各地现在也有一些新型的其他调解组织。
同时,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行政帮助。
第十步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如协商及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当然,前述协商及调解均非法定程序),可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一步
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的,最后的救济
——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模式,有的地方是一裁二审,有些是不受理仲裁申请或起诉,仅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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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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